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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财经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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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概况
新疆财经大学作为自治区全日制财经类重点高等院校,现有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等6个学科门类,拥有应用经济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8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3个专业学位硕士授权点。拥有1个自治区优势学科,2个自治区特色学科,2014年获批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现有42个本科专业、4个国家级特色专业、1个教育部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6个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3个自治区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4个自治区重点专业、4个自治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学校现有16个院部,设有丝路经济与管理研究院、霍尔果斯研究院、喀什地区经济发展研究院,拥有哈萨克斯坦研究中心、中亚研究中心2个教育部国别区别研究中心,中国(新疆)与中亚区域经济合作研究中心、新疆企业发展研究中心、新疆社会经济统计研究中心和新疆财政与金融协同创新研究中心等4个自治区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设有国家汉语水平考试(MHK)新疆考点和英国雅思考试(IELTS)新疆考点。
二、招生规模
2024年我校招生计划以国家教育部和自治区实际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专业目录中所列招生计划为预计招生计划,实际招生录取人数将根据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实际录取的推免生人数、生源情况及学科发展需要做适当调整。学校接收推免生规模不超过总招生规模的20%,各专业实际接收推免生人数以最终录取人数为准。
三、培养方式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我校部分专业学位招收非全日制,具体专业可查看专业目录。在满足报考条件的情况下,考生自主选择报考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原则上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
四、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4.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进修过与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本科阶段5门主干课程,成绩合格(需提供有效成绩证明),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不接收在校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再次报考硕士研究生。
(二)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一)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
2.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一)条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人员可报考)。
3.报名参加工商管理(MBA)、公共管理(MPA)、旅游管理(MTA)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一)条中第1、2、3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4.报名参加除法律(非法学)、法律(法学)、工商管理(MBA)、旅游管理(MTA)、公共管理(MPA)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第(一)条中的各项要求。
五、报名
(一)推荐免试生报名
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在规定截止日期仍未被招生单位录取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录取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其他符合免初试资格(如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退役人员等)的考生,应在国家规定的全国统考报名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报名。
(二)全国统一考试报名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所有考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逾期不再补办。
1.网上报名
(1)网上报名时间为2023年10月8日至10月25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23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
(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yz.chsi.com.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每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3)考生报名时只能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调剂办法、计划余额等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
(4)考生要如实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5)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s://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
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需到学籍学历权威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在网上确认时提供认证报告。
(6)申请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及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报考点对相关考生资格进行初审,招生单位在复试(含调剂)前进行复审。相关信息以上传“研招网”的数据为准,后期不得修改,且毕业后须按定向就业协议办理就业相关手续。
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考生为:报考我校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申请享受初试加分政策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
(7)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填报志愿并选择报考点。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8)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9)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及要求。
(10)考生网上报名成功后,应通过定期查阅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我校研究生处官方网站等方式,主动了解网上确认、考试安排及注意事项等,积极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2.网上确认
(1)网上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具体确认工作由相关报考点组织实施。
(2)考生网上确认时应当积极配合报考点,根据核验工作需要,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等,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
(3)所有考生均应当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4)考生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5)考生应当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3.确定考试资格
招生单位和报考点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网上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
4.下载准考证
考生应当在考前十天左右,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请妥善保留电子版准考证。
六、初试
(一)初试时间为2023年12月23日至24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二)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请按报考点要求查阅考场。
(三)初试科目:各专业初试科目、参考书目见招生专业目录(我校不提供参考书)。所有科目须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外语科目除外。
七、调剂
学校根据教育部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结合学校生源情况确定调剂政策,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公布调剂政策和生源缺额信息。所有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进行,未通过该系统调剂录取的考生一律无效。
八、复试
(一)复试时间2024年3月中旬-4月上旬,以学校官方网站通知为准。
(二)根据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二区基本要求,学校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确定我校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 10 省(区)。
(三)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复试时需提交户籍和就业单位相关证明材料并签订相关定向就业协议书。
(四)我校实行差额复试。复试主要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我校复试录取办法复试前另行公布。
(五)复试前我校对考生资格进行审核,考生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学历及学位证书、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仅应届生提供)等报名材料原件及高等学校历年学习成绩表复印件(人事部门或教务部门加盖公章有效),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六)同等学力考生(以报名时填报的信息为准)、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生和网络教育考生取得复试资格后,须另加试两门报考专业的本科主干课程,以招生专业目录为准,同等学力和跨专业考生是否加试以报考学院要求为准。
(七)复试的同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九、录取
(一)我校根据考生初试、复试成绩,结合考生学习成绩、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二)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在被录取前须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考生因报考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考生自行承担责任。
(三)拟录取的全日制研究生,不能按时寄送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组织关系的将纳入定向培养类别。凡属定向培养考生(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工作单位)正式录取前,考生本人、其人事档案所在单位需与学校签定定向培养研究生协议。
(四)应届(含成人高校)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五)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通过学籍(学历)审核的考生不予录取。
(六)硕士研究生录取的专业所属学科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可在入学后按相关规定和流程申请硕博连读。
十、体检
按照《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规定,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要求执行。
十一、学制、修读年限
(一)全日制2年:审计硕士、会计硕士、法律(法学)硕士
(二)全日制3年:学术学位研究生、金融硕士、保险硕士、税务硕士、国际商务硕士、应用统计硕士、法律(非法学)硕士、新闻与传播硕士、旅游管理硕士(MTA)、工程管理(MEM)硕士、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
(三)非全日制3年: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
十二、学费和住宿
(一)学费:
根据《关于制定我区研究生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4]244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调整我区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2]8号)要求,我校研究生学费标准如下:
1.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文学(新闻传播类)6000元/年;其他专业5800元/年;
2.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文学类6000元/年;管理类、经济类、法学类全日制7000元/年;
3.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公共管理硕士18000元/年,工商管理硕士21000元/年。
(二)住宿:研究生宿舍均在新疆财经大学北校区(北京中路449号)。
十三、奖助学金
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享受以下奖助学金:
(一)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20000元/生·年。
(2)自治区奖学金:10000元/生·年。
(3)学业奖学金:第一学年:一志愿考生5000元/生·学年,调剂考生2000元/生·学年;其余学年:一等6000元/生·学年,二等4000元/生·学年,三等2000元/生·学年。
(4)科研资助与奖励。设有多项科研资助与奖励,具体金额及要求以当年的评选通知为准。
(二)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6000元/生·年。
(2)“三助”岗位津贴:助教岗位津贴为400元/月,助管岗位津贴按照工作量为400元/月或1500元/月,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和课题组按照项目经费与完成情况确定。
十四、违规处理
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弄虚作假者(含推免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相关单位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招生信息如有变动,以报名期间招生主页公布的招生简章、专业目录、参考书目、复试内容及相关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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