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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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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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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概况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创建于1956年,建校69年来,学校秉承“崇德尚能,经世济民”的校训精神,坚持内涵、特色、差异化发展道路,发展成为一所以经济学、管理学为重要特色和突出优势,法学、文学、理学和工学等多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北京市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学校拥有5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4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个专业博士学位授权点,12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8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领域)。
01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202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创新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实践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我校2026年硕士研究生实际招生规模以上级计划部门正式下达的计划为准。因2026年硕士研究生正式招生计划尚未下达,我校招生专业目录中所列拟招收人数仅供考生参考,分专业招生计划将根据考生报考情况适当调整。各专业招收推免生人数以最终录取推免生人数为准。各专业最终计划和录取人数将视上级正式招生计划下达数、生源情况、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适当动态调整。
我校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和各专业考试科目、自命题初试大纲和参考书目已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挂出(https://yjs.cueb.edu.cn/zsks/zsdt/index.htm),复试大纲将在初试结束后挂出(具体时间以我校研究生院网站公布日期为准)。
第四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我校自行组织。教育部统一确定初试、复试时间。
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的初试科目包括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和我校自命题科目。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
我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只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
第六条 考生应诚信参加考试,自觉遵守考试管理各项规定。
02 报考条件
第七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以我校当年发布的报到时间为准,下同)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在境外获得的学历证书必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方可报考。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专科)毕业学历后满2年及以上人员(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前,下同)或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我校对同等学力考生无特殊学业要求。
4.已获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在读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网上确认时必须提供所在培养单位开具的退学证明或同意报考的证明。
5.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按军队相关部门的办法与《202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工作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第八条 报考下列专业学位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报考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的,须符合第七条中的各项要求,且报名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人员可报考)。
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的,须符合第七条中的各项要求,且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
(二)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专业学位,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七条中第(一)、(二)、(三)项的要求。
2.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专科)毕业学历或本科结业后,达到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获得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七条中第(一)、(二)、(三)项要求。
(二)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或获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在工作单位表现优秀的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相关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在职人员;所从事工作与报考专业密切相关。
03 报名
第十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
网上报名时间为2025年10月16日至10月27日(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至10月13日),每日9:00-22:00。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yz.chsi.com.cn,以下简称“研招网”)参加报名,按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应认真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北京教育考试院、所选报考点以及我校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
网上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有关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具体确认工作由相关报考点组织实施。所有考生均须参加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应当按要求、如实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应积极配合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做好网上确认工作,认真核对并确认本人报名信息,根据核验工作要求提交补充材料,逾期不得补办。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含初试、复试)或录取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其中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也可选择教学点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报考我校单独考试的考生应选择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考点;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选择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报考点的,详见我校届时发布的网报公告和网上确认须知。
第十二条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组织规则,参照《教育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有关要求,积极为残疾人参加考试提供必要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残疾考生如需我校在考试期间提供合理考试便利服务,应于报名阶段与北京市教育考试院和我校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沟通申请,以便提前做好安排。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后3年内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不含单独考试)的考生,可申请享受初试总成绩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符合多项加分项目的考生,分值不得累加
(一)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国际中文教育志愿者”项目之一,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退役大学生士兵〔即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者,其中,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达到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
除上述加分项目外,我校无其他加分范围、不再另设标准。
第十四条 报名时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申请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不再享受初试加分政策。
第十五条 我校除普通计划外,无“退役大学生”“农村师资”等其他硕士研究生招生专项计划。
第十六条 对服役期间获得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退役人员,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符合免初试资格的考生,应在教育部规定的全国统考报名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chsi.com.cn/tm)报名,逾期不得补报。
我校对审核通过的考生组织复试,复试合格者即可予以拟录取。
第十七条 我校和报考点将根据相关规定,组织专人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网上确认材料进行全面、认真审核,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将不准予其考试、录取,随时发现、随时处理。我校和报考点发现考生伪造、变造证件时,将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填报志愿并选择报考点。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符合享受初试加分、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免初试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申请信息。有关部门、报考点对相关考生资格进行初审,我校在复试前进行复审,确定考生的相应资格。其中,申请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资格由报考点进行初审,其余资格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初审。未按规定申报或审核(含复审)未通过的,不享受加分、照顾、免初试政策。
第十八条 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已被我校录取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截至规定日期未被招生单位录取的推免生,其推免资格自动失效。
推免生接收办法由我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并另行公布,具体参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26年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办法》。
第十九条 报名注意事项如下,本简章所列示的报名程序我校可能会参照当年度《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和网报公告进行调整,请考生留意我校网站公告。
(一)网上报名要求
1. 考生要如实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
2. 考生网上报名成功后,应通过定期查阅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我校官方网站等方式,主动了解网上确认、考试安排及注意事项等,积极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3. 考生应当按规定缴纳报考费。逾期无法补缴。
(二)网上确认要求
报名流程、网上确认流程及注意事项等请随时关注我校招生信息网招生动态。https://yjs.cueb.edu.cn/zsks/zsdt/index.htm
第二十条 我校和各报考点将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网上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准予考试。
第二十一条 考生应当在考前十天左右(具体时间以研招网通知为准),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 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
04 初试
第二十二条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初试时间为2025年12月20日至12月21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
各专业具体考试科目,请参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及考试科目”。具体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及有关要求以准考证为准。
所有考试科目考生均不得使用计算器。
第二十三条 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二十四条 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和审计等4个专业学位,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管理类综合能力、外国语,满分分别为200分、100分。
第二十五条 我校预计将在2026年2—3月公布初试成绩,具体时间和公布形式以我校研究生院网站通知为准。
05 复试
第二十六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七条 复试分数线、复试内容、复试方式、复试时间、地点、人员及调剂相关要求由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另行通知。考生须关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的通知,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我校将在复试期间严格采取人证识别、相关信息库数据比对等措施,加强对考生身份审核及申请享受初试加分或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等资格的复审。对不符合规定条件者,不予复试。
第二十九条 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并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加试科目与初试科目不同,加试科目由学院确定,将在各学院的复试方案中列出。加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跨学科专业复试的考生(不仅限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在复试中不需要笔试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
第三十条 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会计硕士和审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学院在复试中组织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三十一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学院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三十二条 我校各专业均无破格复试机制。
06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入学新生质量,我校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做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四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我校将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我校将在复试政审环节进行研判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三十五条 我校在复试时将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研究生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同时可能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我校将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考生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须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07 录取
第三十六条 在我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校招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北京教育考试院的补充规定,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录取工作将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须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我校不接收定向就业研究生的户口、档案等关系和材料,考生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公费医疗、公交卡及火车票交通优惠等待遇,毕业后回原单位定向就业。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
我校研究生院网站挂出的定向就业协议模板考生不得修改或删除。一经录取后,不得变更录取信息中的就业方式。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由考生自行承担责任。
原则上非全日制与全日制定向考生不提供住宿。
第三十八条 非定向就业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交个人档案和组织关系,自愿转接户口关系,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公费医疗、公交卡及火车票交通优惠等待遇,毕业时参加就业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入学报到时段内)提交个人档案,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非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时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和学以致用的原则,双向选择就业。
第三十九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四十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在录取当年入学前(以当年报到通知里规定的时间为准)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第四十一条 被录取的新生(录取资格无效的除外),经考生本人申请和学校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至2年,再入学学习。具体规定详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考生体检工作由我校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规定,参照《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 规定执行,体检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08 信息公开公示
第四十三条 我校通过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s://yjs.cueb.edu.cn/zsks/zsdt/index.htm)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招生计划等所有我校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信息。请考生随时关注。
第四十四条 招生录取全过程受我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的监督检查,邮箱:jw@cueb.edu.cn。
第四十五条 我校共有两个校区,学校本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花乡,以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红庙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红庙,以贯通培养和留学生教育为主。工商管理硕士(MBA)的上课和日常培养地点在我校红庙校区,其余专业均在花乡校区。由于发展规划、院系调整等原因,部分招生学院(专业)的培养地点可能会发生变化。具体培养地点以实际教学安排为准。
两个校区均不对非全日制和全日制定向生提供宿舍。
第四十六条 毕业和学位要求参见我校《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09 学费与奖助政策
第四十七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各专业学制和学费如下表所示:
第四十八条 奖助体系:在研究生教育改革背景下,我校经重新布局,建立了以奖优助勤为基本原则的奖助体系。
(一)我校奖学金体系中包含:国家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科研成果奖学金、“双百奖学金”、董久昌奖学金、社会资助类奖学金等多项奖励。
(二)我校助学金体系中包含:国家助学金、三助一辅、临时特困补助、贫困生补助为主的四项补助。
研究生在校期间还可以申报科技创新、国内外联合培养、产学研联合培养、扎根实践工程等项目资助。学校还将资助研究生参加数学建模大赛、创业大赛等实践活动。同时鼓励在校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对受邀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予以交通、住宿和会议费资助。所有奖助内容均可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创新实践”栏目中查看。
10 违规处理
第四十九条 考生应遵章守纪、诚信考试。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将被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未在简章中列明的违规行为将参照《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等要求,我校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考前辅导活动。
第五十一条 我校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报考我校单独考试。
第五十二条 考生认为我校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简章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我校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我校将进行调查、处理。
欢迎报考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26年9月,我们在首经贸静候那个渴望洞察经济脉络心怀热忱,志在四方的你
内容来源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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